(2013)蒙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