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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