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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3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金满,邓烛其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30号申请人深圳市鑫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满,总经理。申请人金满,男。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爱军,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烛其,男。委托代理人周燕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鑫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金满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2012)233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鑫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金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2012)233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为:被申请人系申请人雇请的人员。2011年2月22日早上7时,被申请人步行时在沙井街道九九工业区大道宜家厂门口路段被一不知姓名的肇事者骑无牌无照电动车撞伤,后有人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将被申请人送往沙井人民医院抢救医治。申请人获知被申请人受伤情况后,第一时间前往医院看望。医治当日被申请人提出想回广西老家医治,申请人当时考虑医治急需花钱,而肇事者逃逸,并考虑被申请人参与申请人公司筹备前期工作,表现尚可,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八千元救助,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声明以后该事故的病情与公司无关。申请人认为深宝劳人仲(沙井)(2012)2333号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应予撤销。首先,被申请人在收到8000元时已明确了事故病情与公司方无关,自此其放弃了因该事故此后享受的相关权益,裁决中的医疗费、生活费以及伙食费都是因该事故滋生出的费用,也就予以放弃了。被申请人对自身依法享有的权益作出明确书面处分,如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认定其放弃行为无效,该处分对被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因此,仲裁委在8000元之外再行裁决申请人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以及伙食费等无法律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其次,被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与其在申请人处从事的工作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被申请人是在非工作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并非因工而受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规范与工作有直接联系或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方面行为,因此仲裁委适用这些法律法规来裁决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非因工受伤的责任,亦是适用法律错误。再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该《办法》已明确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是由“所在单位”支付,并非出资人或股东个人承担,仲裁委裁决申请人金满个人承担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最后,被申请人在受到事故伤害时,是申请人公司筹建阶段,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申请人金满在劳动仲裁阶段,已书面申请追加公司另两出资人金某、韦某为被申请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而仲裁委不予理睬,显然其违反了法定程序。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提出申请,望请依法撤销深宝劳人仲(沙井)(2012)2333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邓烛其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撤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邓烛其系在上班途中被无名氏骑电动车撞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受伤与其无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从申请人金满于2010年10月l5日雇用被申请人邓烛其,到被申请人受伤时,申请人深圳市鑫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并未注册成立,仲裁认定申请人金满与被申请人邓烛其构成非法用工关系及裁决金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金满主张应由公司及其他股东一并承担责任,并以此主张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1年2月22日早上7时,被申请人在上班途中被无名氏骑电动车撞伤。当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医疗费回家治伤,申请人同意支付被申请人医药费¥8000元。申请人主张给予被申请人8000元救助后,被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声明以后该事故的病情与公司无关,具此主张被申诉人放弃了因该事故此后享受的相关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1998号生效判决已认定:双方达成的支付8000元后被申诉人放弃此后享受的相关权益的协议并非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故该协议并不能免除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具此协议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深圳市鑫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金满申请撤销深宝劳人仲(沙井)(2012)2333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鑫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金满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鑫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金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