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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薛善福与丁新卫、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善福,丁新卫,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172号申请人:薛善福,男,35岁,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丁新卫,男,成年,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蒙D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DXX**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蒙D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DXX**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道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