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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执字第5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韩增民与韩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增民,韩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597-6号申请执行人韩增民被执行人韩星上列当事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9日审结。该案(2012)邹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韩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星在你行6228481332987479017账户上人民币40100.00元,划拨邹城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 鹏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