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城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俊明。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原告长兄。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亓洪波。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明、张某甲,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亓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6年5月1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双方共同财产莱城区某某区XX楼西单元XX室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现金2万元,现原告所在单位鲁中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西区改造,在进行房屋权利登记时,被告应依照离婚协议约定,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被告拒绝配合。原告认为,上述房产虽为双方共同财产,但双方离婚时作出了明确约定,该房屋应归原告个人所有,且被告应予配合变更产权。请求1、依法判决莱城区某某区XX楼西单元XX室归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并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辩称: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对于财产的处理是在被告不能正确理解的情况下,迫于无奈签的字,原告起草的这份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明显对被告不公平,同时也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系鲁中矿业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规定,职工要求分房须是家庭户,因被告已无生育能力,不能再生儿育女,也就没有申请单位住房的资格,而原告已成家且已有小孩,已成立家庭户,按单位规定可以再另行申请住房。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从公平公正出发,本着保护妇女权益为原则,驳回原告起诉,将此房屋判令归被告所有,被告愿承担相应的补偿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6年5月11日在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对财产处理约定:现有住房一套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两万元现金,当日内给付(该房屋坐落:某某生活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莱房字第XXX**,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莱芜市国用(2001)字第XXXXX,土地性质为划拨);2、25吋彩电及CD机、功放机、音响归女方所有;3、一辆电动车归女方所有。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上述事实,由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收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共有财产房屋一套协议已分配处理,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辩称该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公平,未提交反驳证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限为离婚协议签订后的一年内,本案自双方协议离婚已六年多,已超过法定期限,故本院对被告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决莱城区某某区XX楼西单元XX室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并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莱城区某某区XX楼西单元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莱房字第XXX**,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莱芜市国用(2001)字第XXXXX)归原告张某所有。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胥洪增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珍玉相关法律法规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