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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霍光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571号罪犯霍光,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滨港刑初字第165号判决,以被告人霍光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3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2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