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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张爱明与楼金忠、杨艳霞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明,楼金忠,杨艳霞,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1号原告:张爱明。被告:楼金忠。被告:杨艳霞。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负责人:方汉校。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爱明诉被告楼金忠、杨艳霞、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爱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楼金忠、杨艳霞、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爱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楼金忠、杨艳霞、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明撤回对被告楼金忠、杨艳霞、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预缴),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张爱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