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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桂仁清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仁清,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610-1号申请人桂仁清。被申请人李莉。担保人梁振。担保人梁学成。本院受理原告桂仁清诉被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与担保人自愿以共有的房产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莉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二、查封被申请人李莉名下(共有人为郭建平)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三、查封申请人桂仁清与担保人梁振、梁学成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路房产,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上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