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蔡云峰与被告赵得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云峰,赵得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蔡 云 峰 与 被 告 赵 得 生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蔡云峰,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赵得生,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云峰与被告赵得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云峰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退还给原告400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