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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蔡云峰与被告赵得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云峰,赵得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蔡 云 峰 与 被 告 赵 得 生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蔡云峰,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赵得生,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云峰与被告赵得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云峰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退还给原告400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