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民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张广来与董洪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0104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董某,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运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托代理人徐斌、被告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孩子不关心,对原告不冷不热,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抚养婚生女。被告董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2005年上半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9月23日生长女,取名张甲、2008年4月21日生次女,取名张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以被告行为异常,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抚养婚生女。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在案为凭,经庭审查实和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期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原、被告应多一些理解与谦让,互相尊重,原、被告尚有和好。故对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李运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柏峥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