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溪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唐友娥与唐月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溪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唐xx,农民。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xx,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唐xx,农民。委托代理人,章xx,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唐月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唐xx负担。审判员 戴金柱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琼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