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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溪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唐友娥与唐月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溪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唐xx,农民。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xx,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唐xx,农民。委托代理人,章xx,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唐月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唐xx负担。审判员  戴金柱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琼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