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郝登成与李庚斌、张子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横山县雷龙湾乡沙沟村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横山县横山镇兴丰村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横山县横山镇祁家峁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449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支付申请人某某成不合格砖费3890元;案件受理费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郝登成于2014年2月27日收到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