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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30号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谢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锦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