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30号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谢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锦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