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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小岗申请执行雷树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岗,雷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岗。被执行人雷树义。李小岗申请执行雷树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小岗于2013年1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雷树义于2011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岗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整。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雷树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树义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2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雷树义于2013年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小岗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小岗自愿放弃;(三)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申请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雷树义承担。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小岗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