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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2号原告:方某,农民。被告:廖某,农民。原告方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经做工作,原告方某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廖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水耀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蒋灿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