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民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桂兰诉被告周昆、被告乔淑林、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兰,周昆,乔淑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70号原告胡桂兰。委托代理人谷某某、于某某。被告周昆。被告乔淑林。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翔宇中道55号。负责人王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某某。原告胡桂兰诉被告周昆、被告乔淑林、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告乔淑林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桂兰诉称:2013年11月29日17时17分,被告周昆驾驶被告乔淑林所有的苏1号轻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果林场双语学校南侧东西水泥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胡桂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胡桂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胡桂兰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为此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351.84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乔淑林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是以被告乔淑林的身份证办理的行驶证,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2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乔淑林雇佣被告周昆驾驶发生该起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实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17时17分,被告周昆驾驶苏1号轻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淮阴区果林场双语学校南侧东西水泥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胡桂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胡桂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胡桂兰无责任。肇事车辆以被告乔淑林的身份证办理的行驶证,是被告乔淑林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乔淑林雇佣被告周昆驾驶发生该起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2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胡桂兰受伤后入住淮安市淮阴医院,住院治疗39天,花去医疗费21349.58元,原告支付1500元,交警部门从被告乔淑林交纳的押金中向医院支付19700元,尚欠医疗费149.58元。原告门诊花去100.4元。原告经诊断为左额部头皮下血肿、左外囊出血、两额及基底节腔隙性脑梗塞、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好转出院,医嘱休息一月、定期复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用药清单、欠费证明予以证实,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胡桂兰提供江苏凯捷管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2013年9月、10月、11月工资表,证实胡桂兰系该公司员工,2013年11月29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未上班,工资停发至今,三月工资分别为2850元、2780元、2850元。经质证,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再三询问原告是否在公司打工,原告承认有时公司忙不过来时去做几天,是临时性的,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支持。原告所在王营镇村民委员会在2006年已经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淮安市淮阴区政府淮政发(2006)128号批复予以证实,原告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21349.58元+100.4元=21449.98元,有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欠费证明及用药清单予以证实,经质证,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部分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经质证,原告及其他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主张营养费18825元/365天(江苏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0%×39天(住院天数)=1206.86元,经质证,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计算准确,本院予以确认。3、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9天×20元=780元,经质证,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计算准确,本院予以确认。4、原告主张误工费69天(住院39天+休息30天)×95元/天(工资证明及工资表证实)=6555元,经质证,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打工证据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支持。5、原告主张护理费39天(住院39天)×113.33元/天(原告儿子刘勇工资条及户籍证明证实)=4420元。经质证,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系其儿子,故护理费标准应按照当地护工标准60元/天计算,原告的护理费应为39天×60元/天=2340元。6、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经质证,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往返确实用去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400元。上述合计26176.84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740元,超出部分13436.84元,因被告周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200000元,不计免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扣除10%非医保用药1343.68元,赔偿12093.16元,被告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原告损失24833.16元(12740元+12093.16元),被告周昆的雇主被告乔淑林赔偿1343.68元,扣除被告乔淑林垫付19700元,原告胡桂兰应返还被告乔淑林18356.32元。本案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胡桂兰的各项损失合计26176.8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4833.16元,由被告乔淑林赔偿1343.68元,扣除被告乔淑林垫付19700元,原告胡桂兰返还被告乔淑林18356.32元。上述款项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赔偿款汇至本院,收款人名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城北支行王营分理处,帐号:352801040001443,汇款单请注明本案案号、原告姓名)。案件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乔淑林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