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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甲忠与王中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忠,王中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陈甲忠,农民。被告王中认,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菏泽市人民路12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忠与被告王中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忠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中认驾驶的鲁R×××××号时风三轮汽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甲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中认驾驶的鲁R×××××号时风三轮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移、毁损、抵押等权利转移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