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支行与于子朝、王恩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支行,于子朝,王恩景,邢学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高商初字第6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北街511号。法定代表人王泽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玉民,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强,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支行职工。被告于子朝,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被告王恩景,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委托代理人王作振,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王恩景之子。被告邢学国,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于子朝、王恩景、邢学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冉强、丁玉民,被告于子朝、王恩景、邢学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2日,被告于子朝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被告王恩景、邢学国为于子朝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71526112016756075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于子朝在清偿部分借款利息(4664元)后尚有本金5万元没有按合同约定继续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王恩景、邢学国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借款未果。现依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于子朝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王恩景、邢学国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于子朝口头答辩,原告所诉属实。被告王恩景口头答辩,原告所诉属实。被告邢学国口头答辩,原告所诉属实。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2011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于子朝、王恩景、邢学国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71526112016756075)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为371526212011437767)各一份,证明于子朝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借款的年利率为15.84%,借款期限12个月;原告通过于子朝在原告处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帐号为62×××56)发放贷款,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还证明王恩景、邢学国自愿为于子朝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借据编号为37152611201675607501)和个人贷款放款单各一份,于子朝在借据上签名,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告于子朝发放贷款50000元,放款帐户姓名于子朝,放款帐号62×××56,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2年1月12日至2013年1月12日),年利率15.84%。3、邮储银行个人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一份,证明于子朝应按该计划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于子朝已按该计划表偿还利息至2012年7月12日,尚欠本金50000元及自2012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三被告质证:对原告上述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原告证据可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予以确认。综上证据的质证、认证及庭审中原、被告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月12日,原告作为贷款人(甲方)和被告于子朝(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371526112016756075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甲方将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于子朝,账号:62×××56;第二条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如下:金额伍万元(50000元)年利率:15.84%期限:12个月(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实际放款日与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还款方式:乙方自愿按下列第(五)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五)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陆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第九条乙方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16:00之前,将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并授权甲方从该账户扣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第十一条期限调整乙方不能按照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应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延期或展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甲方不同意延期或展期,则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八)乙方同意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账户内扣收;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影响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1、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4、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协议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月10日,原告和被告于子朝、王恩景、邢学国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三被告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每一联保小组成员在2012年1月10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借款金额最高额不超过50000元,其他成员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担保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2012年1月12日,原告依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于子朝发放贷款本金50000元。之后于子朝按个人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偿还了2012年1月12日至2012年7月12日的利息,尚有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2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子朝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被告王恩景、邢学国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执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于子朝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尚有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2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没有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于子朝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于子朝没有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于子朝支付按合同约定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被告王恩景、邢学国自愿为被告于子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二被告王恩景、邢学国对被告于子朝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恩景、邢学国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于子朝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子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原告此款利息、罚息(本金50000元,利息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5.84%计算;罚息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5.84%加收50%计算)。二、被告王恩景、邢学国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恩景、邢学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于子朝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于子朝、王恩景、邢学国负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秀华审判员 张婷婷审判员 潘圣慧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