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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梁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萍与被告宋向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萍,宋向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王金萍,女,汉族。被告宋向林,男,汉族。原告王金萍与被告宋向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国营、人民陪审员许秀亭参加评议。于201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3年1月4日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叫宋世博,今年1岁半。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对孩子也不管不问。外出一年多只往家里汇过一千多元,也不给家里联系。婚后双方未建立感情基础,原告不愿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宋世博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向林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第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第二份,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27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被告宋向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2012年11月26日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的父亲宋德元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宋德元证明,被告宋向林从2011年农历正月十五前离家不知去向,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生活下去。2013年2月2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的母亲董义芹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董义芹证明,被告宋向林从2011年农历正月初六离家外出至今无音信,原、被告从结婚就开始闹矛盾。就是被告宋向林回家,原、被告也不会和好。原告王金萍对本院调取的宋德元、董义芹的证言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对被告的母亲董义芹的调查笔录及其父亲宋德元的调查笔录,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农历2009年腊月初二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后在2010年7月19日生下一个男孩,起名宋世博。2011年1月27日,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因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11年2月8日(农历2011年正月初六)被告宋向林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另查明:原、被告均系农村户口。2011年河南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6604.03元。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未能建立起充分的信任,因各种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后,亦未能以正确的方式进行沟通和化解。2011年2月8日(农历2011年正月初六)被告宋向林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二年间原、被告双方维持分居状态,无任何联系,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对宋向林父母宋德元、董义芹调查,宋德元、董义芹证明原、被告双方无和好可能。经本院调解原告坚持离婚,故本院有理由确认双方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并依法准予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关于宋世博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宋世博年龄尚幼,且被告宋向林至今下落不明,认定宋世博随王金萍共同生活为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宋向林支付抚养费的期间为自2012年8月起至宋世博年满十八周岁止。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的主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有这样的能力。被告系农民,2011年河南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6604.0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目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法院在综合考虑宋世博的实际需要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基础上,酌情予以确定被告宋向林应承担的抚养费应以每月165元为宜。被告宋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目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金萍与被告宋向林离婚。二、王金萍、宋向林之子宋世博随原告王金萍共同生活;被告宋向林自2013年3月1日起按月给付宋世博抚育费165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该款由王金萍具领,宋向林应于每月的月底前给付)。三、驳回原告王金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宋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产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许秀亭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迎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