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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海长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浙江龙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吴江新世纪不锈钢器皿厂、梁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吴江新世纪不锈钢器皿厂,梁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海长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浙江龙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龙。委托代理人:朱宝德。委托代理人:林福根。被告:吴江新世纪不锈钢器皿厂。代表人:梁国强。委托代理人:卞兴玉。被告:梁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新世纪不锈钢器皿厂、被告梁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2元,减半收取138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51元,由原告浙江龙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燕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