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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春峰与李前途、廖白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峰,李前途,廖白仙,李敏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335号原告:刘春峰。委托代理人:陈迪新。被告:李前途。被告:廖白仙。被告: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峰与被告李前途、廖白仙、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峰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春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24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0元,由原告刘春峰负担。审 判 员 陈峰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