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春峰与李前途、廖白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峰,李前途,廖白仙,李敏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335号原告:刘春峰。委托代理人:陈迪新。被告:李前途。被告:廖白仙。被告: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峰与被告李前途、廖白仙、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峰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春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24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0元,由原告刘春峰负担。审 判 员 陈峰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