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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民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洪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洪,广安市华通钢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洪,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华通钢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广安市思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洪林,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广安民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2)广安民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配合上诉人从2012年3月起在广安市广安区社会保险每月领取伤残津贴1237.50元,以后随政策调整而调整;每月向上诉人支付伤残津贴差额501.19元,以后随政策调整而调整;停工留薪期工资13698元改判为27369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向上诉人周洪送达《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周洪并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洪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洪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祖明审 判 员  罗乔军代理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