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君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宝鸡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金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春,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君文,男,生于1977年10月5日,汉族,系本市陈仓区潘溪镇斜坡村四组村民,租住本市金台区新维巷。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宝鸡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鸡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素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