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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乐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乐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梅,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女,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委托代理人秦洪华(系被告秦某父亲),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建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梅、被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洪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1年11月份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告因此受到牵连,并导致原告背负巨额债务。原告为了尽早摆脱有名无实的婚姻,曾于2012年3月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至今日,双方关系仍然是有名无实。故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秦某辩称:为了这段婚姻,本人倾注了所有,我曾为原告流过二次产,我非法募集资金触犯了法律,给我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原告却是受益方,目前我尚在服刑阶段,将面临大量的债务纠葛,希望夫妻和好,有利于我改造,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于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7月29日,原告张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0日,被告秦某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被告目前在南通女子监狱服刑。2012年3月1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认为夫妻尚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2012)张乐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因触犯刑法被判刑,双方均应悔过自新。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家庭和睦等综合分析,被告要求和好的愿望强烈,原告理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积极帮助被告,以便被告能积极改造,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时机尚不成熟。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曹建忠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