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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行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陆鸿与宿迁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鸿,宿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宿中行初字第0001号原告陆鸿,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其锋,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蓝绍敏,市长。原告陆鸿要求宿迁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宿迁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手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陆鸿以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鸿负担。审 判 长  刘志群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桐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