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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亚珍因与被上诉人宝安区观澜宝德玩具厂(以下简称宝德玩具厂)、香港宝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7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亚珍,宝安区观澜宝德玩具厂,香港宝德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珍,女。委托代理人肖桂庆,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安区观澜宝德玩具厂。代表人陈文胜,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宝德公司。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迎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亚珍因与被上诉人宝安区观澜宝德玩具厂(以下简称宝德玩具厂)、香港宝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宝德玩具厂以上诉人陈亚珍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会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以便劳动者及早做好准备,也方便双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此,不能以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的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而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上明确载明的日期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日期。被上诉人宝德玩具厂通知上诉人陈亚珍劳动合同于2012年6月14日终止,在没有另行说明的情况下,应当是指劳动合同于该日结束之时,即24时终止。本案中,上诉人陈亚珍于1962年6月14日出生,至2012年6月14日被上诉人宝德玩具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时,其已满50周岁,已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宝德玩具厂以上诉人陈亚珍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陈亚珍请求被上诉人宝德玩具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陈亚珍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2005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间存在关于支付津贴的约定,故其要求被上诉人宝德玩具厂支付津贴差额及其25%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陈亚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亚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