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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9-11-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夏某,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汪某,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霍晓马审 判 员  宋功平人民陪审员  许洪波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远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