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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304号原告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北斗肉菜市场综合楼第五层。法定代表人李梦祥,经理。被告赵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以被告已缴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宁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