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谢双福与寿杭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双福,寿杭生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311号原告:谢双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炜。被告:寿杭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双福与被告寿杭生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双福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双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依法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谢双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