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洪亮与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亮,王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孙洪亮,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叶黎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炜,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亮与被告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亮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洪亮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孙洪亮负担。审判员 余志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