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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洪亮与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亮,王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孙洪亮,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叶黎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炜,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亮与被告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亮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洪亮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孙洪亮负担。审判员  余志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