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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一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泽娥与张娟、鲍林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娥,张娟,鲍林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0413号原告:吴泽娥,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张娟,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鲍林春,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815号。组织机构代码48570597-2。负责人:胡旭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娥诉被告张娟、鲍林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泽娥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吴泽娥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泽娥负担。审 判 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国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