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柏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桑建强与周雷、周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建强,周雷,周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柏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桑建强,男,1974年1月27日生。被告周雷,男,1961年9月17日生。被告周利平,男,1985年8月28日生。原告桑建强与被告周雷、周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建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建强和被告周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利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至3月25日二被告陆续购买原告204白胶浆共欠原告9480元,有二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签字。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未付,故诉至法院。为此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款94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雷辩称,欠原告货款9480元不错,但因现在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我可以分期每季度给付原告1000元。被告周利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2年2月5日被告周雷购买原告桑建强204白胶浆200公斤,每公斤12元,合款2400元,204透明浆80公斤,每公斤12元,合款960元。2012年2月22日购买204白胶浆225公斤,每公斤12元,合款2700元,透明浆100公斤合款1200元,周雷认可二次共欠7260元。同年3月25日被告周利平从原告处购买204白胶浆125公斤,每公斤12元,合款1500元,204透明浆60公斤,每公斤12元,合款720元,二次共欠原告2220元,被告周利平认可欠原告2220元,二被告共欠原告948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未付。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货款9480元,二被告均认可,有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的签名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9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桑建强货款7260元;被告周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桑建强货款2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树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