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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刘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户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共计4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