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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与郑某、朱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郑某,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50号原告:朱某甲。原告:朱某乙。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兵。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来颖。被告:郑某。被告:朱某丙。被告:朱某丁。被告:朱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朱某乙与被告郑某、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朱某乙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朱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7元,减半收取5103元(原告朱某甲、朱某乙已申请缓交5103元,减交4900元,实际应负担204元)。审 判 长  游仲华审 判 员  祝多土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