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华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杨华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391号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士群,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华久,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华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邓 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舒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