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徐日升李菊侠徐永超徐伟超与唐公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日升,李菊侠,徐永超,徐伟超,唐公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55-1号申请执行人徐日升。申请执行人李菊侠。申请执行人徐永超。申请执行人徐伟超。被执行人唐公廉(又名唐公联)。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秦民初字第0099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12000元,诉讼费250元,执行费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12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2334元,剩余691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公廉(又名唐公联)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9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