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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华申请执行高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高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被执行人:高曙光,男,汉族,现住单位。陈华申请执行高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该案件申请执行人陈华于2011年7月4日已向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案款尚没有到位,申请执行人又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的(2011)河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传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