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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振霖、庄建等与林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霖,庄建,徐春琴,林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449-1号原告:陈振霖。原告:庄建。原告:徐春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康祥。被告:林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霖、庄建、徐春琴与被告林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霖、庄建、徐春琴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振霖、庄建、徐春琴撤回对被告林钟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4040元由原告陈振霖、庄建、徐春琴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4040元受理费)。审  判  员  涂波二〇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