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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周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志凯。委托代理人张波浪。被执行人周文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行征终字第0174号行政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文凯应腾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023栋407号房屋并交付建设单位拆除,但被执行人周文凯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周文凯腾空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023栋407号的房屋并交付建设单位拆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万 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