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叶周林与程一德、房斐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叶周林,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戈江镇蒲西村董村自然村43号2室。被告程一德,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纬二十六街永新苑雅居东单元1003室。被告房斐,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196号。原告叶周林与被告程一德、房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周林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叶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周林承担50元。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