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林娟与张忠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娟,张忠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369号原告:林娟。被告:张忠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城万昌大道***号。负责人:刘德艳,该支公司经理。原告林娟诉被告张忠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张忠怀赔偿原告林娟车辆维修费损失共计8800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林娟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林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张忠怀驾驶赣E×××××号��通二轮摩托车沿象山县靖南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靖南路与巨鹰路“十”字交叉路口处遇绿灯左转弯时,与自西往东沿靖南路行驶的由原告林娟驾驶的浙B×××××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张忠怀和摩托车后座乘者何禾花等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林娟为修理浙B×××××号轿车支出修理费88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林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明细表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林娟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即车辆修理��8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林娟2000元。余款6800元,由被告张忠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760元。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忠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