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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满生,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俞满生,男,1950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号。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长青路佳利大厦12楼。负责人刘忠光,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俞满生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将案件执行款359229元执行到位并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春平审 判 员 张培兴审 判 员 黄辉远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