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苏某某,女,1979年12月2日生,满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刘某,男,1980年12月24日生,满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