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贾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