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薛思庆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思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622号罪犯薛思庆,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静刑初字第231号判决,以被告人薛思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3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2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思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