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滕立国与笪久海、曹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立国,笪久海,曹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滕立国,男,1977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被告:笪久海,男,1985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曹文娟,女,1986年3月生,汉族。原告滕立国与被告笪久海、曹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立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笪久海、曹文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滕立国诉称:2012年4月20日,被告笪久海因资金紧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承诺2012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当时被告拿池州市贵池区书香名邸25幢201室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中途因被告家庭纠纷拿走至今未送来。还写下4份承诺书归还欠款。借条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迟迟未还。现人已失踪电话不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笪久海、曹文娟偿还原告滕立国欠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笪久海、曹文娟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至5月20日,笪久海三次共向滕立国借款4万元,2012年5月20日,笪久海出具2张借条,分别向滕立国借款4万元及1万元,其中1万元为利息,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逾期,笪久海未归还借款以致成讼。另查明:曹文娟与笪久海于2011年3月1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笪久海向滕立国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56%。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笪久海向原告借款,应当按时归还。笪久海未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笪久海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利息1万元过高,本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2012年5月21日起计算利息。笪久海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与曹文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笪久海所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曹文娟依法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笪久海、曹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滕立国借款4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滕立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笪久海、曹文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文忠人民陪审员 江银洲人民陪审员 李有根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