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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久生与陆桂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久生,陆桂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孙久生,农民。被告陆桂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久生与被告陆桂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久生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久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久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孙久生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