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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俞秀芳与孟志明、陈玉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秀芳,孟志明,陈玉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93号原告:俞秀芳。被告:孟志明。被告:陈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秀芳与被告孟志明、陈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玉才申请对原告俞秀芳的伤残等级申请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