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俞秀芳与孟志明、陈玉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秀芳,孟志明,陈玉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93号原告:俞秀芳。被告:孟志明。被告:陈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秀芳与被告孟志明、陈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玉才申请对原告俞秀芳的伤残等级申请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