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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全生、白捧等与刘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生,白捧,刘堂,刘东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王全生,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原告白捧,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王全生之妻。被告刘堂,男,194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东亮,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堂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生、白捧诉被告刘堂、刘东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生、白捧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全生、白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全生、白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全生、白捧负担。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