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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557号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井下作业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坤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