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557号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井下作业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坤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